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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 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10:29:00 访问次数:924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函〔2014〕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
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委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

市教委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学校与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监督指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为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提供决策参考。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深化首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中心工作,坚持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与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相结合,与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相结合,积极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行政监督职能,不断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建立健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机制
  (一)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
  1.责任督学是指受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委派到指定学校,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的专业人员。责任督学由区县政府任命或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责任督学进行直接管理,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2.挂牌督导是指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以悬挂标牌形式向社会公布责任督学的相关信息,并指导责任督学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与指导。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应按市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责任督学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学校校门显著位置予以悬挂公布。
  3.责任督学主要对学校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招生、收费、择校工作,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校园安全、学生交通安全,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情况开展督导。
  (二)责任督学的遴选机制。
  1.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鼓励区县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督导;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业人士等参与督导。
  2.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聘任制责任督学每届任期3年。
  (三)责任督学的配置原则。
  1.区县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分布、学校类别、学校数量等因素,合理划分督学责任区,确保每个督学责任区内的学校数量控制在10所左右,并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
  2.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为每个督学责任区至少配备2名责任督学,确定1名责任督学组长,并明确每所学校的责任督学。
  (四)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2.参加学校有关工作会议,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要求学校提供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材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听取人民群众对学校的意见,调查、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及时向区县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4.指导学校开展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帮助学校总结工作经验,督促学校落实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向区县政府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学校及相关人员给予评优表彰或追究责任的建议。受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6.及时发现、处理危及学校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不能立即处理的,及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7.对学校各类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8.完成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责任督学开展督导的形式。
  1.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应坚持个人督导与小组督导相结合,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责任督学应根据本区县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开展督导工作,原则上对每所学校的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
  2.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有效督学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3.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及时向学校反馈;责任督学组长要定期向本区县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学责任区的督导情况。
  (六)责任督学的工作纪律。
  1.要按照规范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依法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督导结果。
  3.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安排的任何宴请、消费活动或礼品,不得在被督导学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要求被督导学校接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入学,不得做与责任督学身份不符的事情。
  4.要按照规定参加各级教育督导培训,不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水平。
  三、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区县、本系统推动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区县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县领导任组长,区县教育督导、教育行政、财政、人力社侏、编制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并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监督考核。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与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不断完善工作体系。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责任督学培训制度,做好入职培训、定期培训、集中轮训等各项培训工作。
  (三)重视督导结果,确保取得实效。
  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进行汇总整理,作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督导结果进行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学校认真整改;要将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区县政府要定期听取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关于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加强对督导结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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